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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初级统计师考试《统计法规》讲义(15)

发表时间:2011年12月8日11:57:2   来源:中国统计师考试网  [在线考试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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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级统计师考试《统计法规》讲义(15):

三、其他法律责任措施

1.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

(1)通报

对通报的属性问题,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;作为统计法律责任形式之一的通报具有三方面特征;通报适用《统计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几种统计违法行为。

(2)取消荣誉称号、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

根据统计法的规定,对于因篡改统计资料、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,必须撤销;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;对获取的物质利益必须予以追缴。

2.《统计法》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

刑事责任,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,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发生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主要涉及《统计法》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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